修例或國安委決定,代替不了釋法 文:陳凱文

這篇文章刊登一刻,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在召開,會否在是次會議加插議程,就國安法被告人聘請外地律師的問題釋法,應該會有答案。不過無論如何也好,既然現時坊間出現一些毋須釋法的聲音,並提出一些由香港自行解決的建議,包括吾友李伯達之前撰文,稱問題可透過修訂本地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,或者由香港國安委發出指令的方式解決,我們似乎還是應該探討這些建議的可行性。
 
先談修訂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,方法大致上有兩個:一是直接把《法律執業者條例》第27(4)條刪除,自此不論是否國安法案件,法官都不可以「專案特許」方式,批准非本地律師參與本地案件;二是在現行第27(4)條加入新條款,規定法院無權批准國安法被告人聘請非本地執業律師為其辯護。可是不客氣的說,以上兩個做法,都有機會遇上法律挑戰。

終審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地大狀為其辯護。
終審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外地大狀為其辯護。

因為黎智英獲准聘請外地律師一案,已有終審判決,若沒人大釋法,政府的修例是否具溯及力?若有溯及力的話,對方難道不會提呈司法覆核,質疑做法不尊重法院裁決嗎?另一方面,若沒人大釋法,修例禁止國安法被告人聘請非本地執業律師,究竟又是建基於國安法哪一條條文?如此一來,對方難道不會司法覆核,質疑修例缺乏法理依據嘛?法院最終若判政府敗訴,政府該怎麼辦?難道屆時才再提請人大釋法?
 
至於香港國安委作出指令,印象中除伯達兄之外,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亦曾撰文,提議國安委向入境事務處下達指令,要求處方拒絕向Tim Owen發出工作簽證,甚至是切合禁止對方入境。他們似乎認為,由於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規定:香港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,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,便可避免對方被拒入境後,政府面對司法覆核敗訴的窘境,即使遭到外界質疑時,國安委亦可以工作不予公開為由,不用解釋拒發工作簽證 / 禁止對方入境的理由。

可是如上文所述,黎智英獲准聘請Tim Owen一案,已有終審判決,若沒有人大釋法,在香港便繼續被視為有效裁決,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,若跟裁決結果相反,即使不受司法覆核,但在沒釋法作為法理依據的話,仍是明不正言不順。屆時,外媒仍會製造輿論,質疑當局破壞法治,不尊重法院裁決,甚至趁機抨擊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令國安委的權力過大,使其能在受遭法律挑戰的情況下濫權。
 
如此一來,便衍生一個弔詭的問題:部分人不贊成人大釋法,可能是擔心釋法會造成外交漣漪,或者被外媒做文章,影響部分人在乎的所謂「香港國際聲譽」,但是人大不釋法,利用國安委作出決定免受司法覆核的特點,令法院作出的終審裁決無法執行,難道又沒有外交漣漪,不會招致外媒批評乎?況且,人大釋法名正言順,具有堅實的憲制和法理基礎,國安委能提出什麼其他名正言順的理由,解釋自己憑啥不遵從法院裁決嗎?

由是觀之,那些香港可自行解決的所謂方法,只是單純想從技術層面阻止Tim Owen來港,根本沒考慮修例後的溯及力問題,亦沒考慮過國安委作出決定之後,究竟要如何解釋局方為何要不遵從法院判決,在國際輿論層面上反而更加被動。更重要的是,這些意見的背後,似乎還是抗拒人大釋法,或至少是擔心釋法會影響某些人在乎的所謂「國際聲譽」,而非考慮釋法關乎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是否有效落實的問題。若是香港的部分所謂建制派,至今仍有人持着這種本位主義心態,「愛國者治港」又從何談起?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。
 
文:陳凱文
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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